一、债权人可否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财产保证的,保证人对财产保证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财产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保证人对债务保证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
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n(一)主债权消灭;\n (二)担保物权实现;\n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n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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