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人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子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福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铰、砷、气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铁胺、氯了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工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信已烯雌田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皿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中第1、5项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滨、甲醇、有机磷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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