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双方电瓶车相撞对方全责算工伤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4 04:48:47 67 人看过

一、上班途中双方电瓶车相撞对方全责算工伤吗

若在办公环境中发生两辆电动车碰撞事件,此种情况便应被视为事发之时身处工作岗位。

若因为工作缘故需要外岀办公或执行相关任务,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或者安全事故,那么此类事情均应被纳入工伤防护之列。

另外,若在正式上班时间内,无论受雇者是在哪里受伤,只要该负伤缘由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我们都应该将其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同样,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前或者工作开始之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正在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且在此期间发生了身体上的损伤,都应该作为工伤来进行处理和处理结果的评估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了算不算工伤

发生在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构成工伤。

对此项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必须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线路上下班;其次,此次事故并非由劳动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所致;公司内相关规定对工作时长亦有明确要求。

若未能达到以上任一标准,那么这类在上下班途径中的意外伤害便无法被视为工伤。

反之,若最终得以确认为工伤,那么伤者则有权享受到双重福利——既可申请工伤赔付,也可要求侵权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互无干扰。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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