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途中双方电瓶车相撞对方全责算工伤吗
若在办公环境中发生两辆电动车碰撞事件,此种情况便应被视为事发之时身处工作岗位。
若因为工作缘故需要外岀办公或执行相关任务,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或者安全事故,那么此类事情均应被纳入工伤防护之列。
另外,若在正式上班时间内,无论受雇者是在哪里受伤,只要该负伤缘由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我们都应该将其确认为属于工伤范畴;同样,在工作时间结束之前或者工作开始之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正在进行与其职责相关的预备或者收尾工作,且在此期间发生了身体上的损伤,都应该作为工伤来进行处理和处理结果的评估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了算不算工伤
发生在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构成工伤。
对此项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首先,必须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线路上下班;其次,此次事故并非由劳动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所致;公司内相关规定对工作时长亦有明确要求。
若未能达到以上任一标准,那么这类在上下班途径中的意外伤害便无法被视为工伤。
反之,若最终得以确认为工伤,那么伤者则有权享受到双重福利——既可申请工伤赔付,也可要求侵权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两者之间相互独立,互无干扰。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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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电瓶车相撞,我负全责,对方受伤住院,60周岁以上有没有。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1按照法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以上退休,一般不存在误工的情形,但是如果其仍然从事工作且获得工资报酬依法还是需要承担误工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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