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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管理原则
管理范围和对象
抵押金帐户的管理
所持股份的管理
支付管理
(一)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管理原则
1、经营者自主确定约束机制的原则。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风险抵押金制度或持股制度作为自我约束机制。但同一企业的经营者,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2、先核实后支付的原则。对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股份的支付,必须在对经营者班子任期审计结论的基础上,根据经营者任期内实绩是否属实的情况,按规定的办法予以支付。
3、严格管理,切实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原则。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实行银行专户储存,利息续存,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所持股份,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托管,保证经营者股权的表决权和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力。
4、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股份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理。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家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者控制作用,即50%以上,拥有多数股份或者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类企业。管理对象是上述各类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专家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以及由董事会确定的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
(三)抵押金帐户的管理
1、劳动保障部门在指定银行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总帐户,实行银行帐户统一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在总帐户下,建立经营者个人明细帐户和财务档案。
2、各企业根据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确定的每个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额及交纳通知,由所在企业划入指定银行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个人专用帐户。交纳时间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的10天内。对本办法出台前结存的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划入指定的银行专用帐户。
3、专用帐户只接受企业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支出只能向经营者个人兑现,或用于扣减风险抵押金退回给交纳企业,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4、实行定期对帐制度。每季与开户银行对帐,每半年与企业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款相符。
5、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划入指定银行帐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入户帐款进行核对确认,并通知银行为经营者办理个人专用存折,用以记载每年度经营者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情况。存折交由经营者个人保管,但没经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银行不得发生任何支付行为。
6、每年度年薪清算后,经核准企业应将经营者当期风险抵押金划入银行帐户,再由银行划入经营者个人帐户。经营者应及时刷帐,并通过企业与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对。
7、风险抵押金按银行年度利率计息,其利息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税款后的部分,由银行自动累计转存于个人帐户。
(四)所持股份的管理
1、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用好的证券公司管理企业经营者使用效益年薪按规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本公司股票。证券公司相应建立企业经营者持股帐户,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企业经营者持股财务档案。
2、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年度清算后确定的经营者应转入持股的金额及交纳通知,所在企业在通知下达10日内将资金调入证券公司的专用帐户。
3、证券公司在企业转入的资金入帐的第2日内(遇停盘日顺延)从二级市场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当日未购足的,可顺延至购足止。股票购入价格有差异的,按平均购入价格和每个经营者转入持股的金额确定其持股数。
4、经营者任期届满前,所持股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股份的表决权由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转入证券公司为经营者建立的个人帐户。增配股所需资金,由红利及本人现金支付,也可由个人办理借支手续,企业先行垫付,待以后的效益年薪兑现时归还。
5、经营者转入持股的效益年薪划入证券公司专用帐户时,企业和证券公司应及时抄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证券公司购入股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经营者个人持股帐户卡由企业保管。每年度年薪清算一次,企业应将经营者个人持股帐户卡上交劳动保障部门。
6、实行定期对帐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季与证券公司对帐一次,每半年与企业对帐一次。
7、企业经营者持股的购入、交易等税费由本人负担。
(五)支付管理
1、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支付,应以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湖南省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湘审发〔2001〕68号)组织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报告中有关经营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为依据,按经营者任期内的实绩,确定应支付经营者个人风险抵押金的金额和持股数。经营者虚报业绩的,按当年实际情况核实后,在风险抵押金或持股数中扣除虚算的效益年薪。
2、支付程序:
第一,企业必须出示经营者离任或即将离任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企业必须提供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上述审计报告,按有关年薪制的管理规定,核实计算应支付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额和持股数。
第四,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开出支付令,由经营者本人凭支付令,到开户银行或证券公司办理兑现手续。
3、非法人代表的经营者离任兑现风险抵押金或所持股份,应待本届企业经营班子任期届满,根据审计报告,复核任期内年薪,计算确定其风险抵押金和持股数应付额,并按上述程序给予支付。
4、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不予兑现。
5、对经营者当年因经营管理不善,经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清算审核,按规定必须扣减往年风险抵押金或所持股份的,应将核减额退还给经营者所在企业。
[详见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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