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09:22:27 488 人看过

一、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启动权怎么规定的?

现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

1、司法鉴定决定权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司法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司法鉴定救济权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被告方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规定。只是在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中,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引自陈伯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公正情形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通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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