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用地取得程序一、建设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对征地项目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审查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标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自受理初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初步意见。二是下发征地通知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用途、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作为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如果征地项目通过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将下发征地通知书,向村里和村民通报预征地的用途、面积、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种植、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苗木将不纳入补偿范围。第三,征地调查是征地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会同土地所有者和有关部门深入村庄、地块,对四界、权属、土地类型、土地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被征收土地面积和被征收村的农业人口、劳动力、耕地面积,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征收户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逐户调查核实土地面积,认真登记房屋面积、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将调查资料、资料整理成册,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征地审批“一书两图”做好准备。第四,对征地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与村庄、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申请听证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被征用。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庄当应当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省市要求,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申请材料,上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并下发经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实施规划用地的批复》。2009年,新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征地程序中确立了“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为规范征地公告工作,保护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经济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发布第10号令《征地公告办法》(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1年10月22日。在征地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始终认真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1。征地公告市政府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征地事项和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地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编制以业主为单位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征地4年至5年范围内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征地拆迁有不同意见的,发布第二次征地公告,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方案内容或者要求听取的,应当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为落实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政府将逐户下发《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充通知单》,并将补偿结论连同住户评估表一并发给被征地拆迁户。之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参观协商补偿事宜。在下发的《征地拆迁补偿通知书》中,还明确了被征地拆迁户的权利。对补偿单价、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重新评估申请。住户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和住户共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征地范围内的村庄和村民法律规定的期限(3个月以内)。9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由村、村民及时交付土地。逾期未收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市公证处。押金办理后,视为当事人已依法得到补偿安置。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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