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开发区围填海海域使用权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23 02:01:32 17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用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先取得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

2、委托有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涉海部门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出具用海项目预审意见。(注:用海预审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审批条件之一。此条属于申请条件)

二、办理材料

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需项目所在地海洋渔业部门加盖公章

包括海洋功能区划符合性分析、国防安全航运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利益相关者可协调性分析等,由相关资质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

项目公示材料包括项目用海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的相关材料原件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例如:涉海部门相关意见;开展的相关专题研究,如项目用海对水文水动力、海洋生态环境、防洪纳潮、泥沙冲淤等专题研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取得用海项目预审意见需提交以下材料:关于出具用海预审意见的书面请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将申请材料送交海洋渔业科,海洋渔业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交区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局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提出审定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

4.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县(市、区)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湛江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发证。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及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待申请人缴交海域使用金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窗口将申请材料送交海洋渔业科,海洋渔业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交区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局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提出审定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

4.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县(市、区)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及上报的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召开湛江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发证。经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及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待申请人缴交海域使用金后,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领空白海域使用权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明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则规定:

(一)填海(围海造地)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审批权不得下放。

(二)围海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分级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项目种类、用海面积规定。

(三)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主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

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为原则。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切实可行。经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已批准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审批。要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用海审批手续,项目用海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三、做好海域使用权登记与证书颁发工作

《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特定海域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和编号。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机关,要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1个月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颁发或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海域法》实施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依照《海域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修)订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项目用海审批权得到合法、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有序、协调发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2007年)

第四条四、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指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用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库。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地方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级和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申请实行分级审批。

填海五十公顷以下、围海一百公顷以下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海,除依法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多个海域使用类型需由不同级别人民政府审批的,由有审批权的最高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但同一项目用海中包含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海域使用类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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