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包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
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有哪些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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