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9 21:23:26 436 人看过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的认定是: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的。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

在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实际交付说,即贩卖毒品罪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没有实际交付毒品,而仅与他人达成协议,不能认为贩卖毒品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第二种观点是进入交易说,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贩卖的合意达成,即构成既遂。因此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一)司法审判实践中,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遵循的是从严惩治的原则,对于具体判定有争议时,一般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

司法实践中,最高司法机关并没有针对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作出专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毒品交易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对于卖方,仍应按以上原则认定为犯罪既遂,因为他是为卖而买到毒品,或者为卖而通过走私、制造获得了毒品。在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以有利于严厉惩罚犯罪为原则。具体判定时如产生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行为,毒品进入交易程序,而不论是否现实交付,是否对毒品管制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都认定既遂犯罪的成立。

案例: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向他人购买冰毒,于当日20时40分许,杨某打车到本市通州区易初莲花超市永和大王店内,欲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向马某某贩卖冰毒一包,后杨某在等候马某某送钱的过程中被接到举报民警抓获;民警当场起获白色晶体1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3.32克,起获毒品后被收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购进毒品后用于贩卖,与购买人达成买卖合意后到达交易地点,在毒品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犯罪既遂。

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值得商榷。

1、对毒品犯罪案件在既遂与未遂认定上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的做法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针对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分别规定了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犯罪形态。所以,在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上,应当严格依据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司法实践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的做法显然超越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形态的明确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不符。

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认定为既遂的做法,很可能将原本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因而造成处罚不公平,也容易造成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侵害,不符合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2、实践中对于可能判处既遂的,一般不考虑未遂,属于只考虑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不考虑毒品犯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受到侵害。

审判实践不区分即未遂主要考虑毒品犯罪侦破上的较大难度,毒品犯罪隐蔽性强,参与买卖人数少,联系方式单一,交易地点多变等,而不考虑毒品犯罪立法所保护的法益,以至于毒品犯罪既未遂区分标准过于极端,只考虑社会的保全,而无视人权的保障。

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实质是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之分,区分未遂与既遂的标准应当是,行为是否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益侵害结果。行为的既遂,必须考虑具体犯罪构成所设定的法益是否收到犯罪行为的现实侵害或者威胁,如果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则是犯罪的既遂,否则,只能成立未遂。

就贩卖毒品罪而言,只有毒品已经实现完成交付,才存在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现实侵害,也才存在对公众健康权利的潜在威胁。

3、对毒品犯罪案件在既遂与未遂认定上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违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颁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对毒品犯罪案件在既遂与未遂认定上按照从严打击犯罪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为严打毒品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功能不仅强调要依法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权。因此,在新形势下,保障人权就要区分贩卖毒品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按照既遂处理。

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表明,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是第一位的,严是第二位的。因此对于目前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要求在实践中区别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毕竟在毒品交易过程中,有不同的情形。对于那些贩卖毒品的交易双方已经就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并交付毒品的犯罪来讲,这是严格意义上的贩卖毒品既遂,对社会管理秩序,对公众健康权利构成侵害;对于进入交易环节,但是毒品没有实现交付的,应当与前一种情况区别量刑;对于还没有商定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的,只是准备去或者在特情布控下的交易,由于没有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而且也不存在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众健康的可能,应当认定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并结合贩卖行为是否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完成来考量。具体而言,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表明贩卖毒品行为已经真正的、实质的完成,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表明贩卖毒品行为并未在真正的、实质意义上完成,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案例:被告人李小风于2013年3月至4月间,先后两次在北京昌平区和顺义区,向梁绪明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和19克;于1013年5月29日,携带39.79克甲基苯丙胺再次来顺义区龙府花园附近,准备与梁绪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风贩卖毒品数量达50克以上,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小风所实施的部分犯罪系未遂,其系累犯,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该案显然是对被告人在1013年5月29日未交付的39.79克毒品以未遂认定。

只有毒品实际上发生了转移,才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并且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侵害,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威胁。交易完成证明了毒品的买卖环节的完成与毒品对公众健康威胁的产生。

这种标准较为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指导;另外,也是基于贩卖毒品罪本身的性质和具体行为方式以及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有关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刑法定相关文章
  •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我们从中可以得出“贩卖”行为包括两种:(1)出卖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2)以出卖为目的收购毒品行为,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一种经营的模式,“贩卖”的含义要广于“出售、出卖”,因此,买入囤货或者之后的转移、加工包装等都属于“贩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要为了出售为目的买入及买入后转移、加工等行为均属贩卖行为。司法实务中,在对贩卖毒品罪认定的时候,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在客观上有贩卖行为(包括以毒品抵债、以毒品换物、以毒品换取服务等),就可以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此时,无论实际贩毒的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则会根据贩卖毒品的重量和贩卖毒品的犯罪性质,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以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有对多次贩卖毒
    2024-01-27
    288人看过
  • 没有毒品请问贩卖毒品罪如何定罪
    贩毒没有毒品,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贩卖毒品行为的可以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
    2023-08-04
    157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不同?
    贩卖毒品若已经交付给对方则为既遂,若尚未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则为未遂。对于贩卖毒品既遂的,刑罚比较未遂而言严厉,且既遂的社会危害性比未遂大。贩卖毒品犯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毒品是否实际交付给对方,已经交付为既遂,未及交付为未遂。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纪要》未明确该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贩卖的数量,对该部分毒品作了事实上的既遂认定,仅在量刑时考虑酌情处理。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怎样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贩卖毒品罪是行为过程犯,不是举动犯(即成行为犯),贩卖毒品罪应当根据行为过程状态区分既遂与未遂,
    2023-08-18
    432人看过
  • 什么是毒品运输罪贩卖毒品的如何定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一、制毒人员判多少年制毒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2023-06-21
    500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认定怎么认定2024
    一、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
    2024-02-02
    244人看过
  • 毒品数量认定的标准:贩卖毒品罪的界定
    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1、销售毒品、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1公斤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销售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销售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贩卖毒品集团的
    2023-07-09
    142人看过
  • 【毒品的量刑】关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
    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只要是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以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有的学者认为,贩卖毒品本身包含了贩与卖两行为,因此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只要买或者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只居其一,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无须必须卖出获利。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贩卖毒品归于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而第一,三种观点将贩卖毒品罪归于举动犯。第二种观点主张的“毒品转移说”使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范围过窄,故不可取;第一,三种观点因主张只要实施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就是既遂,忽略了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在毒品买卖双方单纯商谈的场合,因缺少毒品买卖的证据,一般是很难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可见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
    2023-06-11
    76人看过
  • 能咋样认定贩卖毒品罪
    法律综合知识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方式: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主体是一般主体;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3、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
    2024-05-13
    436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贩卖毒品罪的认定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3.客观要件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
    2023-04-23
    416人看过
  •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必要条件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条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3、客观上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养吸也不能单纯的按照吸毒来处理了,因为当事人贩毒
    2023-07-05
    449人看过
  •  非法贩卖毒品罪既遂刑罚是多少?
    这段文字描述了非法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判决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会受到不同的刑罚,罚款也会被处以。同时,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的,会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此罪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非法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判决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情节较轻,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2.如果情节较重,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3.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毒品是指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它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单位犯非法贩卖毒品罪怎么判非法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单位犯此罪行的处罚
    2023-08-28
    217人看过
  • 如何判定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七
    2023-03-04
    387人看过
  •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两个问题
    案情2007年9月15日和10月1日,晋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到安徽省临泉县王某的岳父家,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的毒品海洛因共计100克,并约定王某从晋某处每克毒品提成10元钱。晋某带着毒品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先后3次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共计9克。10月2日,晋某继续与李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尚未卖出的海洛因29克。另查明,晋某吸食毒品。分歧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牵线搭桥,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晋某的行为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对王某居间行为的定性贩卖毒品一般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交易,但也有一些案件的买卖双方是通过居间人进行的,由居间人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
    2021-12-07
    316人看过
  • 走私毒品与贩卖毒品如何定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应处什么处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以上、冰毒50克以上,或其他数量大的毒品;2、是毒品组织的重要成员;3、通过武装掩护,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采用暴力手段,拒绝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性的国际贩毒组织及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
    2023-07-16
    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在1997... 更多>

    #罪刑法定
    相关咨询
    • 如何证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8-14
      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 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因此这种行为的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毒品犯罪的核心环节是交易,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毒品,或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既遂。
    •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是什么,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量刑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 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以及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即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
    • 贩卖毒品罪中如何区别既遂与未遂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05
      1、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可以从是否将毒品交付给买方的方面进行判定,卖方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既未遂的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 北京市XX是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和着手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