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经过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做法或者其他原由,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一方当事人拥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实施某种做法,或责令其实施肯定做法,以防止有碍于裁判执行的做法或事由发生,保证裁判的执行。其作用在于限制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藏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做法的发生,隶属诉讼保护性措施,并不当然得到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做法或者其他原由使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并非对措施申请人的权利的保证,因而当被申请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其财产不够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并不对被保全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被保全的财产应当由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第
第二、优先权是一项法定保证物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限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能够申请参加分配流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所以,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当事人民事诉讼目的能够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暂时性救济规则,是对债权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规则,并非对申请人债权的保证,法律也无明确限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本案中,即便吴某申请了财产保全,也应该和其他债权人相同对该执行款按照比例受偿。综上所述,申请执路人吴某不能因申请保全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分配该执行款。
一、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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