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发布《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定:
(一)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收购储备的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或者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五)法院判决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产交易中心,是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承办机构。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通过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即由土地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二)招标:即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投标人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三)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交易地块基本情况和土地交易条件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需经市城区土地开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性及其他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先行批准后方能进入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九条进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由申请人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地价评估报告、市城区土地开发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等要件。
(二)审核。市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申请后,应当对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状况、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不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市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为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凭有关手续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人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交易土地范围、面积、交易底价、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等有关事项。
2、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制订交易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交易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座落、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底价及交易起价和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等有关事项。
3、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获得批准的交易方案,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4、在市地产交易大厅,按照交易规则,由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交易。
5、土地使用权交易成功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市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通知单即可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应当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依照规定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三)中标人或者竞买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地价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监察、财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共同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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