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扰乱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隐性资源,是指未被国家统计局纳入统计范围内的成品油资源,这类资源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了大量成品油消费税,直接导致每年数以千亿元计的国家财政收入流失,也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与此同时,我国汽油、柴油消费量巨大,刻意规避消费税现象突出,其中又以调和油、非标油为逃税重灾区。这些油品通过各种渠道变相流入市场,每吨油可规避上千元的消费税。从长远和整体来看,逃税油品资源量越来越大,引发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在造成国家财政巨大流失的同时,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最终将会给整个产业和全体消费者带来巨大伤害,成品油逃税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国家对于成品油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私人是不能够随意进行买卖成品油的,因为成品油很有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只有获得政府没准的相关企业才能够进行购买成品油,如果私自进行购买成品油的话,将会按照国家级定规则来对其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方式要根据当地政府来进行确定。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成品油有非常明确的管理制度的,任何人都不能够存在着走私的行为,否则的话将会按照我们国家相对应的行政法律对此进行行政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当然了并不意味着就不会构成犯罪行为,如果说符合某一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话,肯定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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