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官见证的欠条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19:01:29 77 人看过

不能作为执行案件受理,李某只能重新起诉,待经审理后持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再申请执行。

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等。并未规定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程序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不能以没有相关实体法律规定而拒绝受理,程序规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桥梁,每一步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有法可循、有据可依,而规范执行方面的主要是程序规范,必须依法确立,不可凭空臆造。

第二、出具欠条的人作为被执行人只是时间问题,把该案直接作为执行案件处理可能确实不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相反将该案作为诉讼案件处理反而会扩大被告方的损失。但是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永恒追求的主题,不可偏废其一,不能以牺牲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而追求效率。司法的程序性和终局性决定了司法的保守性,司法的价值不在于进攻以谋取利益,而在于防守而不使利益受损。经法官见证的欠据只能增加法官采信它的理由而得出裁判结果,不能直接被确认上升为裁判凭证。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经公证债权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要求很严格的,首先对可以从事公证的主体资格,法律要求是很高的,甚至比法官的任命条件还要严格;其次在形式上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而经法官见证的欠据并没有债务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内容,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要以实体结果为前提,漠视忽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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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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