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首次修改后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与广大消费者见面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出,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消费的安全性、食品质量和权益维护成为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新《消法》从哪些方面加大了对食品和餐饮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哪些亮点?消费者又如何借助新《消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餐饮行业如何贯彻好新《消法》?本刊推出系列报道,帮助消费者用好维权利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后,和现有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等法律以及食品相关法规如何衔接?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权威法律专家。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食安法》有特别规定的,以《食安法》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和执行新《消法》;重典治乱有助于扭转食品安全形势,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消法》是一般法、普通法,其调整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制定和施行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法》保护。《食安法》是特别法,其调整的是食品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加工者、经营者的法律关系,食品生产包括食品及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食安法》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管等内容。《消法》和《食安法》有关联,不过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食安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其为准,未做规定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受《消法》保护,要按照《消法》规定执行。例如《食安法》中涉及受损害消费者赔偿事宜的条款只有一条,而《消法》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业内多年呼吁的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也入法,这些都有力地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消法》在网购、召回、加大赔偿等方面出台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反对浪费,倡导节约,显然这些都是考虑了食品消费的特点、热点等因素,有些规定还是相当严厉的,重典治乱也是《食安法》修订的重要思想和秉持原则。《食安法》是在三鹿事件之后紧急出台的一部法律,对及时规范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明确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消费者保护和对违法商家失信的惩处力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立法时间较仓促,存在制度设计缺陷、操作性差、执行不力等情况。修订有利于形成一个全民敬畏法治、信仰法治、各行其道,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各得其所的现代市场生态环境,修订中考虑到《食安法》与其他相应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应同步修改《农产品质量法》和《消法》。遗憾的是,新《消法》颁布了,《食安法》修订草案已和公众见面,但《农产品质量法》的修改还没有进入立法者视野。只有将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才能把食品安全从源头环节纳入,否则会形成相关法律有些先进而有些落后的局面,食品安全形势就难以实现根本好转。
新法优于旧法,从时间上看,新《消法》比《食安法》更新,但《食安法》也在修订中,谁更早实施,最终情况明年3月见分晓;两者并不矛盾,两法大修有助于改善食品消费环境,重塑消费者信心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从现有时间上看,新《消法》比《食安法》更新,但是新《消法》要在明年3月15日才正式施行。10月29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界专家都乐观估计,新《食安法》很快就会出台,有可能明年3月前颁布并实施。这就意味着,一旦明年3月15日前新《食安法》颁布并实施,那么新《食安法》要比新《消法》更新。
应该说,两法不仅并不矛盾,还有很多共性。因为食品消费是消费者重要的消费内容,两法都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及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安法》草案从六个方面做了修改、补充,内容包括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修订有利于完善现有法律存在的缺陷,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重塑消费者对食品消费环境的信心,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理顺监管体制。
两者都是同位阶的法,两法有机衔接,一起发力释放法律的引导、规范等作用和正能量,共同筑就维权屏障,维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
两法都是同位阶的法,都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法律,都是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消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次年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法》以立法的形式首次确认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明确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和作用,消费争议的解决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20年弹指一挥间,《消法》实施20年来为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起到巨大促进作用,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消费环境的变化,《消法》亟须调整。这些年关于《消法》调整的呼声和各地《消法》实施办法的修改等法律实践不断,《消法》大修的时机已经成熟。历经两次修正,新《消法》是根据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予以确定并颁布的。《食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近年食品行业接连曝出严重安全问题,全社会高度关注。可以看到,新《消法》新增加了许多内容,在这些诸多亮点中,首次在网购、召回、加大赔偿等方面出台了明确的规定,对经营者的要求更加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明显加大,这些都是考虑了近年来食品消费环境变化和热点事件等因素,也显示了立法者力促食品消费环境改善的决心和信心。《食安法》中也有对经营者的要求、召回、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两法在未来的执行中将有机衔接,释放法律的引导、规范等作用和正能量,发力共筑维权屏障,护佑公众健康和安全。
对于两法中涉及的对违规企业行政处罚倍数不同的问题,要强调的是,《消法》《食安法》中的处罚机关有一些不同之处,具体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各自职能分工来进行,《食安法》中涉及的主管部门更多一些,包括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和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至于倍数额度不同,总体上应该按照从高不从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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