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00:49 314 人看过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刑法的十四条对明知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明知的认识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或行为时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内容,他包括:首先,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内容,行为性质对犯罪性质的认识具有决定的意义。犯罪的成立,必须首先要求行为人对犯罪行为的性质要有认识。行为人对犯罪性质的认识是指自然性质、物质性质而非法律性质、社会性质。行为人的法律性质、社会性质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评价。例如,行为人以自己的赌资作为抢劫对象,行为人对其行为认为是犯罪而逃逸。事实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并没有犯罪。行为人将小偷打死,行为人认为是见义勇为,但行为人却构成犯罪。其次,对行为对象的认。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施加影响或发生作用的人或事物。犯罪行为总是通过犯罪对象而发生作用。例如,开枪杀人,对象是人,才能实施杀人的行为;秘密窃取,明知是他人的财物而非法占有。只有当行为人对对象有认识时,才能决定于实施的行为以之相联系。因此,缺乏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如,在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里打猎,把人误认为猎物而开枪误中,不能认为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再次,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行为结果是对犯罪对象造成的损害或导致客观事物的变化,是犯罪危害性的集中体现。明知自己的行为指向的犯罪对象,就已经知道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也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是属于犯罪未遂。同样即使行为人因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后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程度。刑法第十四条对认识的程度表述是这样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即是行为人对犯罪认识因素明知的程度。会从文字本义来理解是指能、可能、应当。能于不能、应当于实在、都表明一种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是先于现实结果发生儿存在。行为人明知结果会发生,也可能结果不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就是现实性于可能性最根本的关系。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需要行为的作用,行为的实施其动力来源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刑法中表述的会是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知程度。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经将行为危害的结果进行了评估,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不违反行为人的意愿,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拿枪对着他人的脑袋开枪,行为人当然会对发生的结果有必然性的认识,但由于被害人的机敏及时躲闪或枪发生了机诫事故,损害后果并没有发生,无论如何都可以认定行为人犯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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