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保证方式是保证担保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责任。
保证方式只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依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方式,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分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才可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其实就是附条件的保证,即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条件,条件具备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约定的情形出现,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不问其原因如何,也不问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债权人均可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主张履行顺序的抗辩。
三、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来对待,比起现行法视为连带保证责任,有了本质的变化。因此,在发生借贷款关系时,若有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务必要让担保人签“连带责任保证人”,而不能简单地写“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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