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定医疗过错的要件是什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9:03:13 272 人看过

如何判断医疗过程是否有过错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即就是个人开办的私人诊所,也是以医疗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而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代表的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行为出现的过错,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一)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2、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4、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5、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二)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

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

医疗的法律规定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生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生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即真实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选择、同意或拒绝以及保护性医疗等内容。

知情同意原则主张患者是医疗的主体而非客体,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疗措施要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医生应该将重要的医疗资讯:如病情、可能的治疗方案、各方案的治愈率、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不良反应,以及不治疗的后果等资讯与患者分享,以帮助患者选择最适合个人生活价值的医疗方案。这个原则应用于医患关系,特别是在医疗手术、麻醉等重大治疗措施时,医方都会要求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一张同意书,以保证“告知”一事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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