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改革】哪些地区法院可审理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行政案件。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均可审理行政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均可审理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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