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3:21 480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华,局长。

上诉人吴某芳因诉被上诉人儋州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儋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芳于1980年9月到儋州市教育进修学校工作,1996年4月28日获得儋州市教育进修学校颁发的《小学教师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1998年6月10日,儋州市教育局作出《关于解决我市96年审核留用民师的遗留问题的请示》,将吴某芳作为符合审核留用条件的民师呈报海南省教育厅审批。1998年6月24日,海南省教育厅作出琼教处[1998]04号《关于儋州市整顿留用民师有关问题的答复》,对儋州市教育局上报的人员不予审批。2002年5月18日,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儋府[2002]29号《关于给予我市部分代课教师资格审核认定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为公办教师的请示》,要求对1996年审核留用民师遗留问题进一步核实。2003年11月28日,儋州市教育局、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作出儋教字[2003]108号《关于辞退何子运等60名民办教师的决定》,认为吴某芳等人不符合转正条件并予以辞退,同时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83.50元。吴某芳不服,于2004年4月28日向儋州市教育局要求撤销儋教字[2003]108号文件。

2004年5月18日,儋州市教育局作出儋教函[2004]8号《关于对吴某芳同志提出撤销儋教字[2003]108号文件中对申诉人的决定等问题的答复》,维持儋教字[2003]108号文件。吴某芳不服,向海南省教育厅申请复议。2004年6月9日,海南省教育厅于2004年6月9日作出琼教复[2004]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儋州市教育局对吴某芳辞退的处理是行政机关关于人事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吴某芳对此不服,多次向儋州市人民政府及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申诉。2007年4月1日,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作出《关于吴某芳同志申诉的答复》。吴某芳于2007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原告工作,给予原告转正;

2、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4800元(2003年1月起至2007年6月底止,每月12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工作,给予转正,由于被告和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为原告不符合转正条件,于2003年11月28日以儋教字[2003]108号文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且儋教字[2003]108号文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工作,给予转正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予以驳回。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四)项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芳的诉讼请求。吴某芳不服,上诉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均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不受理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事项。本案被上诉人儋州市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辞退上诉人吴某芳,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因此,上诉人吴某芳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儋州市教育局恢复其工作并赔偿损失,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事项,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2007年9月10日作出的儋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吴某芳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吴某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17: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严永锋、严旭光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4)佛中法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永锋,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玉成街四座301房。委托代理人:严旭光,系严永锋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旭光,男,汉族,1944年9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玉成街四座301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83号。法定代表人:吴金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制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张彦君,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法制股民警。上诉人严永锋、严旭光诉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明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的事实:2003年2月7日早上5时50分左右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教育部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什么?
    教育部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是必须要以教育部它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法定义务为前提,通常情况下教育部是需要对于颁发一些学位证书当中负责的,因此如果在这方面存在不作为的话,是可以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上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
    2023-06-27
    478人看过
  • 曹某东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平,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溪北新村54号503。委托代理人:曹某东,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一街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慧,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郝某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干部。上诉人顾某平因诉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不作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的事实:2004年7月9日,原告向被告报案称:原告经营的公司与格能达公司有业务来往,因格能达公司向其开具空头支票,且公司正在将主要资产转移和隐匿,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已逃匿或遣散,涉嫌票据诈
    2023-06-06
    465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给予赔偿吗?
    一、行政不作为给予赔偿吗?行政不作为是会给予赔偿的,会根据行政不作为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害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具体赔偿的标准,行政不作为在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从过程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认定。因果关系要件在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诸要件中,最容易产生分歧,因此,明确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条件关系标准的运用条件关系指的是行政不作为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即行政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实质性因素。条件关系的功能在于排除与造成损害结果无关的事项。那么,如何判断条件关系是否存在呢?第一,如果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损害事件就不会发生,则条件关系成立。损害事件“不会发生”并不意味着“必然不会发生”,而是说损害事件“可能避免”。比如,消防队采取救火行动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房屋肯定不会被烧毁,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而已;第二,如果行政
    2023-06-17
    443人看过
  •  教育局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提供的素材,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的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该具体行政行为将被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被撤销。1.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2.适用的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教 育 局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无 效 的 情 形教育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六种,分别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此外,如果被
    2023-09-29
    211人看过
  • 黄某全与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行为及赔偿案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深罗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黄某全(又名黄某泉),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增城市仙村镇潮山村一社。委托代理人黄某浓,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深圳市桂园路。法定代表人聂某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干部。原告黄某全起诉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确认弄虚作假行政行为及赔偿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6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浓和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审批深圳市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事宜有弄虚作假的非法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9796元及利息人民币5746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诉称,原告1995年12月23日曾与深圳市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有业务往
    2023-06-06
    115人看过
  • 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向谁发起?
    一、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向谁提出?行政不作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
    2023-03-29
    245人看过
  • 教育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教育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被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二、属于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针对法人的包括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2、针对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考试成绩、停考或限考、取消录取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6种。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
    2023-04-13
    159人看过
  • 哪些纠纷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
    一、哪些纠纷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涉及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2.对教育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3.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但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教育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
    2024-07-12
    376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标准
    【案例】杨某自1987年经营饭馆以来,收益颇丰。1991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0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杨-心中恐惧,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恐吓人不过虚张声势,不会付诸行动,因此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其后,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但未能破案。1992年6月,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当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虽有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过,但杨某的损失系由犯罪分子直接造成,公安机关不能就此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杨某收到恐吓信,就意味着其财产权有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危险。杨某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则在杨某与公安局之间形成了保护与被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公安机关有保护其权益的法定职责。其未履行这一职责,就是对杨某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
    2023-12-06
    222人看过
  • 教育局是否为政府机构?
    教育局属于政府部门,是行政机关。教育局属于教育行政机构,准确地说,就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教育作为一个国家的根基之一,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未来与生命力,所以,我国也成立了教育局作为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孩子没地方上学教育局管吗管。义务教育期间孩子上不了学可以去找教育部门去反馈,在当地教育部门需要告知孩子上不了学的原因,教育部门有义务协助孩子上学。教育局的主要职能有负责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指导与协调。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023-07-05
    391人看过
  • 教育局行政强制执行权向谁申请?
    一、教育局行政强制执行权向谁申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
    2023-06-02
    149人看过
  • 监管局行政不作为自诉书
    行政不作为起诉状原告:樊xx男,xxx年8月15日生,住xx路xx街xx大厦2#楼工作单位:国投xx**山水电有限公司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2403室。电话:xxxx。被告一:xxxx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保监局)法定代表:法定代表:孙xx,局长地址:xx市xx路6号xxx大厦x楼电话:xxx被告二、xx银监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银监局)法定代表:李xx,局长地址:xx路xx号电话:xxxxxxxx被告三、xx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法定代表:唐xx(中队长)地址:xx市气象路(xxx派出所4楼)电话:xxxx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出本诉讼。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任由建-行xx省分行与**人寿xx公司合谋以合同欺诈的方式,共同诈骗储户(在建-行营业场所内)。其行为已经长期存在,原告举报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后,第一及第二被告已知情,但无
    2023-06-02
    494人看过
  • 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表现及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
    2023-06-13
    400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怎样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5
      1、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是直接向政府的上一级主管的部门来进行一个投诉,而且如果是行政部门类型的投诉行为的话,可以先向政府的信访局来进行一个举报,在这种情况之下都不会受到打击报复,因为可以匿名举报。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局投诉。 2、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
    • 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应该去哪里投诉?
      台湾在线咨询 2021-07-12
      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去政府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是直接向政府的上一级主管的部门来进行一个投诉,而且如果是行政部门类型的投诉行为的话,可以先向政府的信访局来进行一个举报,在这种情况之下都不会受到打击报复,因为可以匿名举报。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局投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
    • 行政复议职能教育局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
    •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05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 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1、中央教育行政部门,一般称为教育部,是国家一级主管教育的工作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为省、市、县三级,它受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