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举证有期限限定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2-07 11:14:45 455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原告举证有期限限定吗?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长期以来,民事调解书一直是签收生效。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施行(且不论上述规定是否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界线),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方式就由过去单一的签收生效转变为签收生效与签字生效并存的双效制。

所谓签收生效就是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签字生效就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和调解书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对司法解释理解上存在差异,便出现了不同法院之间,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间,同类型、同程序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方式各不相同、过于随意的现象。影响了法律文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加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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