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审查原告主体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4:41:19 390 人看过

行政诉讼中,应从下列方面来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原告是否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原告是否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原告是否有诉讼能力等。

一、什么是起诉?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原告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对自己提交的民事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利己判决的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

二、什么是主体不适格

1、是诉讼被告不当;

2、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3、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三、合并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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