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14:22 173 人看过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什么是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通知,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应当同时给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对于中标通知书何时发的问题,《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推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三、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一)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二)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一但发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三)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双方诚信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不属于缔约合同,是一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由此: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方前,招标人可以收回,因为对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二)到达对方后,招标人也可以收回,中标人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但是,法律约束力怎么体现?因为任何一方违背承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人还是中标人,导致中标通知书发至对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方要向非过失方进行补偿,不是赔偿。这已有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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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0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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