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享有哪些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08 06:51:23 400 人看过

一、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享有哪些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关于安全生产的保障权益以及相关责任如下:

(1)劳动者享有获取与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权益;

(2)拥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购买及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资格对所处环境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估与质疑;

(4)劳动者有权对于违反职业操守以及安全原则的行为进行制止;

(5)在面临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劳动者享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以及(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之后,劳动者应享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援与医疗救治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获得相应的赔偿支付。

其次,作为劳动者的安全生产责任同样重要,具体内容如下:

(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所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范,无条件地服从上级领导的监督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2)劳动者必须积极接受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技能培训服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各项基本知识以及安全生产的必要知识;

(3)当发现可能危及到安全生产的潜在隐患时,劳动者须及时向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4)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要自觉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个人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拒绝权是指

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拒绝权是指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享有哪些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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