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5:36 88 人看过

国人部发〔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近年来,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从人事管理制度上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着力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增人计划卡(进人凭证)等人事计划管理手段的作用,健全从人员进入到工资发放的工作程序,不断规范管理。适应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形成人员和工资计划与财政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动态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年度用人计划,严把“进口”关,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审核和备案工作,并根据备案情况及时建立新进人员信息资料。加强减员计划指标管理,对调出、退休、亡故、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要及时修改或者核销人员管理信息资料。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各地区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在转办行政关系时一并转办工资关系。对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理。

四、完善工资统发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审核工资统发人员和发放标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没有按规定进行考录、调任的机关新进人员,各级人事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工资。要结合公务员登记工作,对纳入统发数据库的人员工资信息进行核查清理并及时更新。

五、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不同经费来源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进一步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资基金台帐,重点管好财政资金支持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要根据人员和岗位变化情况,及时变动工资和更新工资基金台帐,确保事业单位工资准确发放。

六、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发放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费发放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退休费基数或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认真核实离退休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已经死亡、失踪或其他不符合领取离退休费条件的,及时停发离退休费。

七、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信息管理系统。各级人事部门要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建设。改进人事统计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和工资信息,要及时采集,维护更新,并定期发布。要积极创造条件,与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建立联网贯通、资源共享的人员和工资信息平台。

八、实行工资发放管理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的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责;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工资政策标准认真审核,逐月监督检查,年终将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量变动情况向上级人事部门报告。

九、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和工资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虚报冒领工资问题,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人事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颁布日期:2006-3-22

执行日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04: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
    自从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发布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有困难的,一般地都得到了福利补助,从而解决或减轻了工作人员的经济困难和思想负担,鼓舞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现行规定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在福利补助工作中政治挂帅不够,因而造成了有些工作人员和家属产生了单纯依赖国家补助的错误思想;有的没有很好地贯彻群众路线,审批手续不严,以致造成了应补助的没补助,不应补助的补助了,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多占福利费的现象尤为突出;有的对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非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也给予了补助;有的用于文娱体育、医药卫生、防暑降温和超编人员工资等方面。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合理地使用福利费,现特作如下通知:一、对工作人员进行福利补助,必须坚持政治挂帅,把政治教育和物质帮助结
    2023-04-22
    113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一、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按本人工资全额发给。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下同):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改保留部分按全额发给。二、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女职工在妊娠、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
    2023-04-22
    144人看过
  • 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市县已按照《通知》精神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许多市县已经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但少数地区由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政策还未落实等原因,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依然难以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
    2023-04-25
    375人看过
  •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号:人调发[1988]5号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
    2023-06-09
    492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5]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2023-06-10
    41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1日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出口退税关单的管理,经商国家税务局同意。特制定《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管理办法》,随文附发,请以第16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施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对出口退税报关单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度,由两名经办关员初审后交复核员审定。对每份报关单离岸价格超过十万美元或七十万港币的,由主管处(关)长审定。二、各关对价值高、税率高的出口产品和对曾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出口产品应进行重点检验。三、各关设立专管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复核员,负责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的专门审核。对经过海关查验放行的出口货物,由复核员在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并签名。四、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补办退税报关单,加倍收取签证费。五、各关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有关出口退税工作中的疑问、查询事项,应积极协助解决。六、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退税专用报关单
    2023-06-07
    160人看过
  • 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秩序,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汽车管理的通知》(巴府办发(2006)32号)要求,就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汽车编制审批(一)中央、省、市驻通单位购买小汽车需用小汽车编制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二)中央、省、市等主管部门给下级单位(项目)无偿配备或捐赠的小汽车需用小汽车编制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三)县级各部门、乡镇使用财政资金或自筹资金购买小汽车需要编制的,由本单位申报,县监察局和县财政局严格审查其资金来源,并确定不违规后,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四)国有、集体企业购买小汽车,按过去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规定一并执行。二、小汽车购
    2023-06-08
    205人看过
  • 机关事业单位加班有加班工资吗
    事业单位参照《劳动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费,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事业单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吗?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
    2023-03-31
    479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2023-06-07
    292人看过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消防设施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是专业承包序列中的一个类别。获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消防设施工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2023-06-10
    122人看过
  •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津劳局[2002]38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各有关单位:为理顺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经人事部门批准使用,且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二、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凡用人单位1993年1月1日以前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1993年1月1日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1993年1月1日以后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可从起薪当月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和比例按照《天津市
    2023-06-09
    130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事业单位职工关系管理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可以按如下事项管理: 1、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惩罚分明。若是有人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惩罚条例进行惩罚。 2、可以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平时可以实行人性化管理,对个别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可以跟他谈谈心,确切解开心结。 3、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 关于单位不给单位的工资条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16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条的不会涉嫌违法,但是会对劳动者构成侵权。 《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规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 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工资条是企业发给员工本月工资的明细,能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构成。 发生纠纷时,工资条可以作为员工在这个公司的收入证明及其他明细证明,还能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工资。
    • 关于企业单位员工加班时间调休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9
      1、加班正常调休的,应支付全勤奖的加班调休当天是视同出勤的 2、全勤奖是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内部奖惩管理规定及福利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管理工作而设置的一项奖惩制度
    •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工资待遇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