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权的建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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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永佃权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租佃耕作人。在我国,农地所有人是集体或国家,农民是农地的使用人,这符合永佃权的主体要求。
其次,永佃权的客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完全一致,均为农地。
再次,永佃权的内容是租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承包经营,二者虽有差异,但在基本方面相同,如二者均为使用他人土地进行耕作畜牧而取得收益,均须向土地所有人交纳租金或承包费,均准许转佃、转包。也就是说,永佃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标的物都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处分权能,而土地所有人仅享有部分的收益和处分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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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是宋至近代佃户在按约交租条件下享有长期耕作权及处置耕作权权力的租佃制度。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同土地使用 (耕作)权的分离。 形成这种分离的原因较多。其中,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时出卖所有权而保留耕作权则是主要的。永佃制出现于宋代。清代前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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