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客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6:30:23 167 人看过

强奸罪的主体与客体为:犯罪主体是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核心是侵犯“妇女狭义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一、强奸罪的量刑几年起步

行为人犯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三年起步的,具体情况分别有以下:

1、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具有法定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有以下: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2、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3、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4、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制猥亵罪与猥亵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罪。(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抠摸下身、玩弄生殖器、搂抱、抚摸乳房等的行为,都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三、强奸罪最少判多长时间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强奸罪最少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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