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4 12:16:11 226 人看过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案情

2002年5月20日,周力以自己为保险外,并没有将自杀分为过失自杀或故意自杀。二是在实践中,我国学理上认为过失自杀是指因有失足落水、枪支走火、误服毒药以及神志不正常等造成自杀的行为;故意自杀是指在法律上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但本案中,周力因疾病的疼痛折磨而服毒自杀,其当时的神志不能认为是正常情况,因此,其自杀行为应视为过失性的故意自杀行为。三是周力自杀无骗保意图。因为根据心理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且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和第一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的规定,既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牟取保险金和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的规定,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规定。

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带病投保自杀身亡保险公司因何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05: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买保险后月余身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本想签一份保险合同保平安,却不料飞来横祸意外身亡,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金时,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不完全给付。3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支付原告郑玉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整。张强系长期在开封市农资销售部经销化肥的一名员工,2009年8月1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附加一年期无忧意外短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张玉,保险合同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附加的无忧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合同于8月13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张强于8月14日交保险费5000元。同年9月26日,张发生意外死亡,原告于当天将事故通知了被告,当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原告家进行调查,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就支付附加无忧意外险保险金产生了分歧。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丈夫张强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是由于原告不同意尸检造成的,不同
    2023-06-09
    478人看过
  • 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和大病险,如何索赔
    1、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人身意外险和大病险的理赔非常简单。一般来说,只有两种情况:索赔或不索赔。这些都取决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的范围。如果疾病在规定范围内并符合条款和条件,您将能够获得长期的全额保险索赔。如果没有,就得不到补偿。近年来,在市场上一些新推出的大病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建立了“二次赔付”和“小病赔付”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大病保险只理赔一次的理赔方式,即:,在原索赔或无索赔之间,增加一个索赔结算级别,可以索赔一点,但不能完全索赔。这对被保险人有很大的好处。(1)与大病相比,小病和大病更为常见和多发,往往处于大病的潜伏期。如:早期乳腺癌、轻度中风等疾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通过早发现、早治疗,这些重病可以及早采取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但是,市场上传统的大病保险往往不把轻微疾病纳入保障范围。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顺应市场需求,在大病保险产品中增加了小病赔偿条款。基本上,现在大多
    2023-05-02
    470人看过
  • 刘某诉某保险公司――带病投保纠纷案
    1997年11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11月18日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98年9月,刘某因病住院,医疗费计9158.30元,1998年10月,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诉称,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1998年9月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不是刘某所为,病历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保险公司始终没提供可以认定刘某投保前患病的检验报告及医护人员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保险公司的拒付保险金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另外,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原告刘某说明了保险条款,原告刘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违
    2022-11-11
    103人看过
  • 自杀人身保险该怎么赔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一、保险代位赔偿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二、自杀保险公司赔
    2023-06-21
    422人看过
  •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被保险人的自杀
    让我们看看被保险人是否为自杀支付了不到两年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是否赔偿自杀取决于免责条款中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在法律上,自杀是指故意剥夺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称之为自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一般规定为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故意自杀者通过保险寻求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虽然没有直接列出一些意外保险,但自杀被纳入了更广泛的“故意行为”范围。在免责条款中,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自杀是出于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伤害,故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不予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时不给予赔偿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岁以下的儿童和行为人有精神障碍,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由于自杀是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在编制新的生命表时已考虑到这一因素,并根据生命表计算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
    2023-05-31
    302人看过
  •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保险合同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而被保险人自杀不是不确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有自杀意图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则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杀来获取保险金的意图,实际上是这一种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属于保险人所有,本着公平的原则,本条规定,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经过较长时间而被保险人自杀的,多数已经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行为。因为,按照常理,自杀一般是在一时想不开的情况下发生的,很难设想一个想要自杀的人会将自杀行为拖到几年之后才付诸实施。即使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自杀意图,经过几年之后也往往会打消这种念头。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后间隔一定时间发生的
    2023-06-15
    497人看过
  • 带病投保不告知险赔上保费
    案例回放2006年6月20日,投保人李娟女士,在山东淄博一寿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介绍下,为母亲王女士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委托其姐姐代办为办理了投保手续,并交纳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首期保险费1.54万元,2006年7月17日,李娟又向保险公司交纳了第二期保险费1.54万元。2007年7月17日,被保险人王女士因高烧不退被送往医院治疗,7月22日因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单上注明的死亡原因是:1、肺部感染;2、帕金森氏综合症;3、高血压。被保险人死亡后,李娟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4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李娟的《理赔申请书》后,对被保险人王女士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王女士早在五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综合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李娟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动脉硬化”等疾病住
    2023-04-23
    138人看过
  • 投保人驾驶无证车辆身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在保险公司购得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后,没想到真的出了“意外”:投保人不仅命丧黄-泉,其父母在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时,9月17日又遭遇“红灯”,法院的理由是投保人驾驶无证摩托车,保险公司无须理赔,也不应承担责任。2003年7月24日,**鸽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保险股份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单位203名职工投保,每人投得了三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期间一年,自2003年7月25日24时起至2004年7月24日24时止。2004年3月16日21时许,**公司员工司某驾驶未办理行驶证件的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司某的父母认为当时天气不好,风大,且摩托车坏了,司某是推着摩托车走的,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为此酿成纠纷,司某父母无奈走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9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依照我国《人身
    2023-06-12
    448人看过
  • 高楼坠亡,保险公司能以自杀为由不赔吗?
    在生活中,高楼坠亡,是件令亲人痛心、旁人惋惜的事情。死者是自杀,还是意外,对家属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至关重要。倘若无法确认死因的,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死者自杀为由拒赔,从而引发了诉讼纠纷。高楼坠亡,保险公司能以自杀为由拒赔吗?现实生活中,死者高楼坠亡,往往有他杀、自杀和意外三种死因。在我国,具体的死亡定性,一般由警方或司法机关来确定。相对来说,他杀很好排除,而在没有明显证据来证明自杀还是意外时,警方一般会出具类似“调查结论排除他杀”的调查报告。这就极易导致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根据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死者被认定为意外的,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若被认定为自杀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满足条件的最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在死者家
    2023-04-30
    57人看过
  • 人身保险,自杀究竟赔不赔呢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自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予赔偿的,但保险合同在签订后超过两年,或者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应当对受益人作出赔付的。一、保险委托第三方公司调查后何时理赔1、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若两年内未报案,视为自动放弃保险金请求权。人寿保险产品报案期限为5年。2、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报案之后,应及时做出事故核定,对于情形复杂的事故,也应在30天内做出核定,但如果保险合同对此若另有说明除外。3、若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给予被保险人拒绝通知书。4、若属于保险责任的,双方应尽快达成保险金给付协议,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进行给付。对于应赔付的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在收到报案之日60天内先给付可以确定的金额,待最终确定后,再进行补差额。其实影响理赔的情况有很多,银保监会、法律条文也不能面
    2023-03-30
    60人看过
  • 车祸身亡保险公司理赔哪些费用
    出车祸,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以实际发生和合理为原则确定。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一、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一般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三、致使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二、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哪些费用啊?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023-03-31
    53人看过
  • 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可以先和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协商处理理赔事宜,尽量解决理赔事宜纠纷;2.若协商不成,可到各保险公司专门的投诉中心予以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处理理赔事宜;3.仍然未解决问题的,可到保监会进行投诉处理;4.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险法》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二、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原则保险理赔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在处理赔案中,对保险人而言,实际上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过程,而对被保险人而言,则是实现保险权利、享受赔偿或领取保险金的过程。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所谓“主动、迅速”原则。保险
    2023-09-21
    203人看过
  • 自杀保险是否理赔?
    自杀保险不给报。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是否应免责不应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保险法》所规定的自杀应当理解为仅指故意的自杀,不包括精神病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情况下的自杀,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
    2023-07-11
    446人看过
  • 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应埋单
    一男子在人寿富川支公司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后意外身亡。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瑶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内给付原告莫某运、莫某智保险金人民币20000元。经查,2012年莫某耀支付100元,在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程某孟处购买了一份全家福卡意外保险。该险种为家庭共同投保(最少2人,最多6人),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数均分(取整数位,四舍五入),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60000元。该卡的激活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在持卡人签名处莫某耀签上了莫2012.6月始的字样。2012年10月13日,莫某耀因跌倒致昏迷,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心跳、呼吸停止,诊断:临床死亡。莫某耀死亡户口注销的原因为:其他非正常死亡。原告向被告人寿富川支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以卡未激活为由拒绝理赔,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
    2023-06-08
    26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投保5年后自杀保险公司赔偿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13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投保5年后自杀,如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赔付。
    • 自杀身亡的保险该不该支付保险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由上可知,如果你的哥哥自杀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支付保险金
    • 买了一辆保险从身上带走死亡保险公司赔付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需要看你意外事故保险中有哪些免赔事项,酒驾是否包含其中。以及当时有没有签署免赔事项告知书
    • 保险公司不赔视为自杀合理吗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7
      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如果是签订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会赔偿,反之不满两年的,则不会赔偿。
    • 带交的保险投保人是公司还是自己是投保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4
      公司代缴保险如果关系成立那就是您自己给自己买的,只是授权公司代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