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构成网页要素的内容本身:
事实上,网页内容可能包含文本、图片、图形、广告、字幕、声音等要素,任何可以数字化的材料,都可借助科技手段被编排到网页中。对构成网页的各要素,如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则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毋庸置疑。
(二)对于网页予以著作法保护的路径分析:
有法院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并区分了“网页版式设计”以及“体现对素材内容进行选择和编排的网页”;有法院则未提及作品类型,仅概括性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倾向于将满足条件的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在个案审理中,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进行判断,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网页内容是否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并且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作品的本质属于无形物,与一般的有体物有所区别,该由信息构成的成果由于天然缺乏排他性,人们很难自发的将其视为财产;对于有体物而言,人们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排除与他人的共享,且即便不存在法律规定,人们在长期的经济活动中,也会自然形成财产权的观念。因此,基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作者仅能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实现对其权利的保护,可以说,如果没有著作权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的强制性规定,作品就不可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6]。
据此,何种成果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或者财产),以及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受到的限制,完全取决于著作权法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并不包含“网页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权利人对内容进行了选择与编排,且作为该种汇编成果的网页能够体现选择与编排上的独创性,能够独立的表现思想或文学艺术美感的内容,则该网页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二、在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则应严格区分体现对内容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的网页本身以及网页的版式设计;对于后者,由于法律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且对于脱离了被汇编内容而独立存在的版式设计,并不符合汇编作品的定义,则缺乏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
实践中,有法院并未严格区分二者,导致在作品独创性认定本就较为主观的基础上,在认定网页的著作权法保护时候,即显得更加主观而缺乏说理性。
其三、将符合规定要件的网页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能够从法律上明确区分网页版式设计以及体现对内容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的网页,从而统一将脱离被汇编内容的网页版式设计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进而统一裁判规则;相反,在未对网页的性质进行界定的前提下,笼统的将其作为作品予以保护,将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观点不一的情况。
网页作品也是有著作权的,如果网页作品被他人盗用,属于是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按照实际的情况分析可以对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在将网页认定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前提下,则应严格区分体现对内容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的网页本身以及网页的版式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n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n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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