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渝办发[2005]169号
发布日期:2005-7-20
执行日期:2005-7-2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市建立了较为规范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土地出让制度,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已成为规划行政许可的主要法定依据。同时,控规确定的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在城市规划实施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由于一些区县(自治县、市)受地方财力影响,控规编制工作严重滞后,有的区县(自治县、市)至今仍未启动,导致当地的城市建设和土地出让缺乏依据,影响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
经过近年来的探索和实践,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控规编制经费是解决全市控规编制经费行之有效的办法。为建立全市规划编制经费的长效保障机制,市政府同意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控规编制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控规编制经费统一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以确保控规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列支标准:
(一)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辖区范围以及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规划范围)控规编制经费25万元/平方公里(0.25元/平方米);
(二)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控规编制经费20万元/平方公里(0.20元/平方米)。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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