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买回条款的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留买回原物的权利的买卖。在这种买卖中,出卖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买受人返还其受领的价金,把原出卖的标的物再买回。附买回条款的买卖中的出卖人与典权中的出典人都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买回权或者回赎权,两者是很相似的法律关系,但是,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标的物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典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不能是动产。
(2)转移标的物的性质不同。在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关系,是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在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只是向典权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典权人因此,只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利。
(3)行为的性质和内容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属于附停止条件的再买卖,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以其所受领的价金买回标的物行为,是标的物的再取得行为;在典权中,出典人以原典价赎回典物的行为,是消灭典权的行为,即出典人通过行使回赎权而消灭所有权上的负担。
(4)法律效力不同。附买回条款的买卖,如果未经登记,只具有债权方面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典权为用益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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