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新政策下补偿金管理细则详解,限期解决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7:05:46 52 人看过

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该文简称46号文,由11项条款构成,它是指导各省市下一步拆迁工作的重要文件。记者近日从市建委获悉,本市最近将出台落实该文件的细化政策,届时拆迁工作将更加有序、有章可循。

拆迁中法律制度是否完善?

通知指出,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哪些拆迁可能要停拆?

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强制拆迁还可行吗?

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拆迁公司还能“大包干”吗?

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拆迁能停水停电吗?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拆迁公司还允许挂靠政府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政府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拆迁补偿金如何管理?

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接到群众信访上访有关部门该如何正确应对?

通知指出,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不该发出的限期拆迁通知书

[案情]

某市A公司与B公司于1992年签订了联营钢材协议。协议规定:由A公司负责全部经营管理,B公司以转让其1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原为划拨土地)为联营条件,转让使用期限25年,利润A、B两公司按七、三分成。协议生效5年后,双方因纠纷诉至法院。1998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双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违背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10亩土地的使用权(含地上由A公司所建房屋)归B公司:B公司不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资格而转让,故由B公司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责任,并赔偿A公司人民币50万元。后因B公司无力赔偿,A公司一直使用该10亩土地至2001年。2002年初,两公司所在地的某市政府为让A公司腾出土地,向A公司下达了一份《限期拆迁通知书》,限A公司5日内将地上建筑拆迁,将土地交B公司使用,逾期市政府将依法强制拆迁。

A公司对市政府《限期拆迁通知书》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认为:A、B两公司纠纷已由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也应由法院采取措施,市政府作出限期拆迁通知缺乏法律。遂作出了撤销了市政府《限期拆迁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

[评析]

目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范围是,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而本案的房屋拆迁是由两公司经济纠纷引起的,也并非在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所制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所以,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本案显然不能适用该条例。市政府在复议答辩中称,作出限期拆迁通知的依据是法院终审判决书。而对于法院判决书的执行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来实施,限期或强制当事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也应由法院作出决定,作为政府无权对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中央多次强调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从计划经济下的权力经济向市场经济下的法治经济转变,政府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转变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和方式,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本案中某市政府对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干预的行政行为,就属于一种典型的政府越权行为,与当前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不合拍的。

李文泉褚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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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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