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了招投标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1:12:10 223 人看过

1.完善招标文件澄清发售规则。

一是明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二是明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期限,三是《条例》第二十五条强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四是严格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今后招标人必须要考虑招标文件定价的合理性,不得再以提高招标文件售价方式增加潜在投标人负担或者以此作为营利手段。

2.补充了工程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两种招标形式。

一是允许总承包招标。总承包招标中不应包括监理,监理单位应独立于施工单位等。对总承包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有待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出台相关规定来规范。二是允许两阶段招标。对于招标人创新招标形式,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就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暂时无法准确提出技术规格的项目尝试采用两阶段招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完善招投标活动新程序。

一是终止招标程序。终止招标是招标人的权利,但同时招标人还须承担及时通知、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等义务。二是开标异议制度。开标过程中总会出现形形色色的意外问题,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且招标人应当场答复,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仍应交评标委员会认定处理。三是评标结果公示制度。该规定为投标人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以及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招标采购要求提供了渠道和机会。四是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实践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在投标后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造成履行能力变化的情形,因没有相应制度设计,招标人难以操作,拒绝签订合同又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条例》的规定弥补了漏洞,解决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4.确立投标保证金制度。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条例》借鉴联合国、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的采购指南,吸收部委规章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全面确立了投标保证金制度,解决实践中投标保证金经常被滥用和误用的弊端。一是统一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二是限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与提交、管理要求。三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要求。四是归纳了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5.规范完善评标规则。

一是强调评标专家的抽取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二是规定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三是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规则。四是规范评标专家的执业行为。五是对评标报告的制作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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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2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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