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提货的风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7:55:05 496 人看过

花了85800元买了二台电视机和一套音响,时隔四年之久,消费者却迟迟没有收到商品。当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联系反映此事时,供货商的回复却是商品已经送过货。

原来,新区消保委在近日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反映2005年3月,消费者梁先生在某商场预定二台夏普液晶电视及一套卓丽音响,由于新居尚在装修,故一直未付清全款。同年7月下旬,夏普柜台的营业员打电话给消费者,告知月底后消费者订购的2台原装进口夏普电视机就没有了,日后市场只会有国产机。让消费者快去付款。当时消费者并不急于购机,但在营业员的请求下就答应了。7月30日梁先生在该商场关门之前支付了85800元,拿到一张售后商品送货单(单据上注明发票未给顾客,价格85800元)。随后梁先生多次上门催送货,均无果。在交涉中,该商场经理接待了梁先生并联系夏普柜台的供货商——虹林公司,虹林公司称已经送过货,但又拿不出任何凭证。

根据梁先生反映的情况,新区消保委立即和该商场取得联系,其反映梁先生于2008年上半年已经投诉过,称商城收款后不发货。根据调查和梁先生提供的有关凭证,该商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购买商品凭证;第二、投诉人提供的售后商品送货单只能说明持单人曾经收到过商场的送货。此联单据的正常流转程序,只有在收货人收到商品后单据(收货人留存联)才留存在收货人处的;另外,此联单据有明显改动痕迹且具体送达什么商品没有记录。因此,此单据无法证明与当事人投诉的事由是否存在关联性;第三、投诉人所投诉商品购买时间为2005年3月,时间跨度四年有余,这么大一笔金额的商品没有收到货而不及时催要,这不合常理。

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手中缺乏有力的维权证据,孰是孰非,还有待更深入的调查了解。为此,新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尽早提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与消费者约定送货期限,消费者延迟提货不仅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能会发生购买的商品没有提货就超出三包有效期限,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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