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04 18:26:42 143 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一、装修欠款起诉书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姓名:李某

性别:男

年龄:40

民族:汉族

地址:xx县xx镇x街x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

姓名:张某

性别:

年龄:

民族: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共计xxx元。

(二)支付利息x元。

(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2月中旬,被告张某委找到我,要求我工程队为其xx镇xx小区101房间进行装修。经协商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其装修工程款承包额为10万元,开工日期定为2020年3月1日;竣工日期定为2020年5月30日。开工前,原告支付了定金100元,告诉我待工程完工后,剩余的9.9万元一次性付清。

2020年5月30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现已投产使用。工程完工后我找到了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予支付。我多次和被告进行协商,被告不予理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欠剩余的工程款9.9万元不结账。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书的约定,无理拖欠原告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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