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身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近者为先。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以后死亡者,继承期限三年后届满后方得交付遗产。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不动产总额,没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则酸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领在台遗产的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继承权时,首先应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书所需资料
1、提供以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资料;(如书信、照片、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户籍资料,死亡证明等)。
2、提供单位或乡镇政府或县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出示的证明。(证实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3、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4、继承人之私长章
六、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他公证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右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客队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七、注意事项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根据台湾当局的有关规定大陆继承人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机构或个人代为申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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