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30:22 277 人看过

《证券法》第96条:采用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他人购买或者共同购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收购的,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然而依照前款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的原则制定收购上市公司的具体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继续进行收购:公司股权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收购人协议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以要约形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收购人应当履行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拟继续履行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收购30%以上股份的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自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并提交豁免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送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通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收购人持有的股权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全面要约的,应当督促控股股东在30日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并在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随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形式;依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申请豁免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

(一)豁免要约增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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