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起诉书多为制式文书,格式化特征明显,说理性较弱,暴露出事实表述概念化、证据列举形式化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增强说理性应是起诉书改革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方向。
起诉书说理符合司法公开、检务公开的理念。起诉书主要针对主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两个受众群体。因此,起诉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应侧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全面的案情、充足的证据和有力的指控,使法官充分了解其主张,从而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诉讼参与人展开释法说理,强化法庭法治教育宣传的功能和增强诉讼活动的透明度。可见,说理性起诉书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还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增强执法公信力。
起诉书说理有利于履行好控诉职能。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既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责,也承担着控诉职责。这要求公诉人在追诉罪犯时不可为了片面履行监督职能而偏废控诉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重视公诉权的监督性与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这就要求公诉人严格、公正地审查起诉案件,保证无辜者不受法律制裁,而忽视起诉书说理的做法恰恰会带来消极公诉,不利于控诉职能的实现。所以,起诉书说理必不可少。
起诉书说理是化解矛盾的需要。增强起诉书说理性是让事实表述更全面,举证更充分,说理更有据。说理性起诉书在指控犯罪时,通过有理有据的方式,增强起诉书说服、挽救、教育、感化功能,加深被告人的理解,从而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可知,充分说理的起诉书不仅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原则。
起诉书说理可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增强起诉书的说理性要求公诉人立足案件事实,经过充分的证据展示和缜密的思考,对适用法律依据的理由进行说理性分析。因此,说理性起诉书既要注重说理技巧,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和旁听群众的知识水平和法律素养。这就对公诉人的业务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必将会潜移默化地改变公诉人的司法理念,从而促使其在审查起诉和庭审工作中论证更加充分,思维更加缜密。可见,起诉书充分说理论证的过程,对公诉人提高法律专业素质,增强法律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很大的督促作用,进而有力地促进了公诉案件质量的全面提升。
反方:不可盲目跟从
刑事起诉书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实践中流行的观点认为,起诉书改革的方向是强化说理。其实,起诉书说理是一个伪命题,是对起诉书功能的严重误读,这或许是受到判决书说理化改革的影响。笔者认为,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可盲目跟从。
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会导致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起诉书的功能在于启动和限制审判范围、提供辩护防御指引,这与判决书所承载的正确解释法律、采信证据裁定事实、合理判定冲突等功能不同。起诉书力求简洁、明确,不仅要限制法官的审判范围和提供辩护方的防御指引,还要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因为,如果起诉书对行为事实和罪名适用的理由阐述过于详细,就容易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之前对某些未必会被最终判决确定的事实行为在内心预先确认,即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这对被告方不公正。
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会弱化审判功能,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建构。起诉书过于详细的论证和说理,必然会降低通过庭审来论证和说理的意义。因为,一方面会使辩护方详细地掌握控方的观点和理由,弱化庭审的对抗性;另一方面会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有观点认为,随着修改后刑诉法恢复的全案移送制度,起诉书也需要加大对证据的列举、归纳和论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全案移送的是案卷材料,其中既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作为指控犯罪的起诉书归纳和总结的证据必然要选择有利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换言之,案卷中的证据与起诉书中列举的证据相比,前者是全面的、客观的、不带有价值判断的;后者是经过归纳、挑选的,带有价值判断的。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起诉书简明扼要是世界通例。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刑诉法规定,起诉书的内容包括:被诉人、对他指控的行为、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特征和适用的处罚规定(罪状)。德国起诉书对于指控事实和法律评价是分开的,在事实描述之后另起一段注明刑法条款,但法条内容不予列出,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无需描述。即使法律评价、证据等记载不明确,也并不构成起诉无效。具有混合主义特色的日本刑诉法规定,起诉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
(2)公诉事实;
(3)罪名。日本起诉书要求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或者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否则,起诉书无效。甚至排斥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经历。这是因为一旦法官形成了先入观念,是不能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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