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黎晓向社会公开了备受关注的杨金德涉黑案的审理情况,对于外界关注的刑讯逼供之说,通报也做了详细说明。
今年43岁的杨金德是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2011年7月28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6种罪名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此后,杨金德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于枣西组村民与奥奔公司发生争执一事,杨金德及其辩护人认为本起不构成寻衅滋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南阳中院予以采纳。关于奥奔员工张洪滨驾车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杨金德带人赶至事故现场袭击执勤警察。杨金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成立,依法改为妨害公务罪。最后,南阳中院认为杨金德构成五项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罚金40万元。
据宋黎晓通报,2011年7月5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审理期间,杨金德极不配合,不断在法庭上大声叫嚣、谩骂,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书记员进行回避,致使庭审几次中断。
7月7日上午,法庭恢复对杨金德的审理后,杨金德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称公安、检察机关捏造事实、颠倒黑白。
7月8日上午,杨金德因对法庭称其被告人的称呼不满,不顾审判长的多次制止,一味地发表自己的偏颇见解,致使庭审无法进行,不得不暂时休庭。
杨金德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藐视法庭,对负责审理该案的3名法官、出庭公诉的4名检察官,多次无理诽谤,声称审判长、公诉人不依法办案、徇私枉法、诬告网罗罪名对其进行陷害等,导致庭审进度缓慢,原计划4天完成的庭审,结果进行了10天。
南阳中院二审审理期间,杨金德仍不配合。8月30日,合议庭成员在唐河县看守所依法提审了杨金德,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杨金德先后申请南阳中院集体回避,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院长庞景玉、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逐一回避,后被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
在11月2日提审杨金德和公开宣判过程中,杨金德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哄闹法庭。在唐河看守所提押杨金德时,杨金德故意不穿裤子制造障碍。
杨金德被法警抬进法庭后,高声喧闹,对审判长的警告置之不理,宣判不能进行。审判长在两次对杨金德进行警告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由值庭法警执行,另行对其宣判。
案件审理期间,杨金德多次提出他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观点。一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办案民警的情况说明,对此观点不予认可。
二审法庭对刑讯逼供一说,同样进行了调查,查清杨金德在公安机关共被讯问五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在该办案点第一次被讯问,此后从2010年11月14日起,杨金德在社旗县看守所被4次讯问,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
杨金德在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由此法庭认为杨金德所称被刑讯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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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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