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书不连续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08:54:45 76 人看过

一、支票背书不连续有没有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持续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票据的权利,所以支票背书不连续的,不能证明支票的权利,支票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有效票据

有效票据是指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填制日期、经销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有收款单位收款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票据法》的有关

规定,构成有效票据应具备如下条件:

1、票据行为人应具有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2、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3、票据必须交付。票据行为人在实施票据行为后,必须将票据交付持票人票据行为方能最终成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8日 1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支票背书相关文章
  • 不得转让的背书有法律效力吗
    专业律师不得转让的背书有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第三十四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五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
    2024-05-04
    485人看过
  • 浅析票据背书的连续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认定背书连续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未来立法之完善。[关键词]:票据背书背书连续空白背书票据涂销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药品为主的企业,为了进行生产,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且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G银行为付款人,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远期汇票,出票时G进行了承兑。后来,B公司为本公司的员工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营劳保用品的C公司。在该汇票到期之前,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D公司吞并,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D公司。D公司取得了上述汇票,并且于汇票到期之前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一家为自己供应原材料的E公司。E公司立即将该汇票未进行背书而直接交付给了一家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F公司,充抵原
    2023-06-14
    241人看过
  • 支票背书的无效情形有哪些,转账支票背书章怎么盖章
    一、什么是支票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按照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特定的票据权利投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无论何种目的,都应当记载背书事项并交付票据。二、转账支票背书章怎么盖章转账支票收款人一栏应填写为收款单位名称,在正面加盖出票人(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章。收款单位取得转账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如果转账支票要进行背书转让,一定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
    2023-06-06
    418人看过
  • 怎么认定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认定背书是否连续有效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票据上各项背书必须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如果存在因要式欠缺,而导致无效的背书时,首先认定背书为不连续。但是,如背书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背书,或者伪造背书签章而导致背书无效的,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2、背书的连续只是指转让背书的连续,并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果在背书中存在委托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并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认定。3、票据上背书连续的先后顺序必须是连续的,前一手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必定是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后手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4、在日常银行承兑汇票实务操作中,后一手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前一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会将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而,前后两手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可能不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
    2023-05-01
    419人看过
  • 背书和被背书不能连续的情形有哪些
    汇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如下: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024-04-18
    389人看过
  • 票据背书保持连续性有什么意义
    从票据的流通性来看,票据经过许多持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之手,最后的持票人由票据上的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而取得该票据的权利。票据法规定,所有背书必须为记名背书。背书的连续性在形式上表现为:后一背书人是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每一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签章不间断衔接起来,就可以证明该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要具有同一性质。因为背书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转让背书,一种是非转让背书。因为非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真正的所有人,那么,即使允许被背书人再授权他人代行票据权利,该背书仍为非转让背书,这样在性质上没有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只有再作出转让背书并且在时间上能够衔接,才使转让背书连续起来,才能证明最终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背书的连续,只要求形式上的连续,如果在背书中有冒充签章的,或无权代理的人或无权签章的人签章的,造成背书的实质上不连续时,一般按伪造签名处理,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对于形式上缺乏背书的连续性,而
    2023-06-14
    321人看过
  • 没有股票证书的公司股票有法律效力吗
    1、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股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票受法律保护。只要发证单位经工商局登记,就是有效的。股权单位未通过工商局年检或被撤销的,只能说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的股权证仍受法律保护,股票证书的定义(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编号和日期(三)发行股票的认股权证应当载明区政府批准发行股票的机关的文号(四)股份总数、股份类别,证书所代表的每股股份数额和股数(5)合作股份转让的条件和范围(6)认购和转让要约股份的范围(7)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住所(8)证书编号和发行日期(9)合作股份证书股票应当标明“合作股”;发行股票的认股权证上应当标明“发行股票”字样,股票上的股东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一致;未办理身份证的,应当与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股权证由董事长签署,公司盖章(1)股权证发行人为标的上市公司,衍生权证发行人为标的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为大股东或证券公司
    2023-05-07
    445人看过
  • 商业汇票背书不连续能贴现吗
    票据背书不连续就丧失票据权利,不能贴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五十七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一、票据一般背书的效力有哪些关于票据一般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1.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关于这种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法教科书大都论述了三个方面,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转移效力使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给了被背书人,这也
    2023-02-10
    382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和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是名称与引荐完全不符、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其后果是丧失票据权利,并且可以参考我国的票据法里的相关内容。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二、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票据背书不连续的后果是丧失票据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五十七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
    2022-06-19
    236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不连续会产生什么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产生有什么后果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出票以后的行为如背书不连续等一般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背书票据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这一原则判断的。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
    2023-05-01
    171人看过
  •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一、汇票背书不连续怎么办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
    2023-06-27
    441人看过
  •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
    票据法规定: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挂失止付。但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不允许转让,应在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等字样。如果出票人注明“不得背书转让”,不承担票据付款的责任,但要负担民事债务付款责任,即如果支票失效,要承担原取得支票的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付款责任,但不承担接受转让的债权人的票据支付责任。一、汇票背书的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
    2023-06-23
    328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谁追索吗
    一、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谁追索吗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付款人追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背书要连续才有效的,如果付款人因票据背书不连续而拒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二、票据公示催告如何办理手续票据公示催告办理手续是: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申请书等材料,再由法院受理,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最后有人申报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无人申报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23-09-07
    162人看过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支票背书就是指在支票的背面背书栏盖上银行预留的印鉴,在被背书人一栏写上银行分行支行,下边写上委托收款。支票经过背书后,其票据权利将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 更多>

    #支票背书
    相关咨询
    • 汇票背书的效力是什么?持票人怎么背书?出票人如何支付背书担责?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2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
    • 处理背书不连续的方法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27
      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如果请求填写错误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有些银行也会要求出错背书人划掉错误的被背书人名称,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 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者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持票人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 背书连续念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0
      背书连续性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该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票据持有人应该是最后一个背书人。《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应当连续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否则付款人必须承担责任。背
    • 汇票背书转让可以连续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5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背书不连续的原因
      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02
      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