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生活的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况。
监视居住的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生活的人。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 视 居 住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被监视人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一)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或者案件涉及重大政治敏感案件;(二)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涉及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三)案件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四)案件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自杀、串供可能;(五)案件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诉讼活动的情形。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人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视居住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涉及重大政治敏感案件、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逃跑、自杀、串供可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诉讼活动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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