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9:50:55 458 人看过

土地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有: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五、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六、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权属纠纷案

【案情】坡头区麻斜街道办麻斜村委会、麻新村委会、烟楼村及南调街西坡村等21个自然村(下称申请人)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下称西部公司)争议的坡头区原麻贯盐场,土地面积为667亩,经实测面积为715638亩。

申请人称:麻贯盐场解放前是地主张文东围垦的土包(称文东土包)。1952年土改时,政府没收文东土包,将耕地分给农民耕种,个别农民现持有1953年政府发给的土地证。1957年公社化时期,由麻斜、麻新、瑶贯等三个大队合办盐场。1958年坡头公社与队联营办起了麻贯盐场。1963年坡头公社将麻贯盐场与市制盐工业局合办成国社台营的坡头盐场。1971年由于“备战”的需要,市制盐工业局没有征得联营方麻斜、麻新、瑶贯等队的同意,擅自将该盐场的使用权移交给建设兵团。原麻贯盐场移交时,未办理过征用土地手续,也未给农民经济补偿,原湛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组不能代表政府行使批准土地移交确认权,原坡头公社革命委员会和海头公社革命委员会在未征得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就在交接协议书上盖章同意将土地移交兵团第八师803厂盐场,是一种越权行为。

西部公司称:原麻贯盐场于公社化时期由大队创办,人民公社成立后,变成公社、大队合办盐场,“四固定”时土地固定为盐场所有。1963年1月1日,湛江市制盐工业局分别与坡头公社瑶贯大队、海头公社麻瑶大队等签订了《国社合营盐场协议书》明确规定,盐田现有的土地面积一律固定下来,属合营盐场所有和使用。1970年11月,经湛江市革命委员会批准整改,国社合营坡头盐场下放给坡头、海头公社经营管理,盐场的产品全部交售给国家,不得私售挪用。盐场现有盐业水塘、荒滩、土地等一律归盐场使用,不得占用和调走,由盐场统一经营管理。1971年3月4日,湛江市革命委员会彗三产组、坡头公社革命委员会、海头公社革命委员会作为移交单位,广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生产部作为接收单位签订了《交接坡头盐场协议书》。将盐场土地及职工干部全部移交兵团八师,坡头盐场在1963年国社合办时所欠国家银行贷款10164572元及市盐务机关在1967年借予盐场的44000元无息贷款,共14564572元,由兵团八师偿还。

1974年兵团建制撤销后,803厂盐场归属广东省农垦局化工厂,更名为广东省农垦化工厂盐场。1980年经省农垦总局和1981年经石油工业部批准,将广东省农垦化工厂盐场移交南海石油公司勘探指挥部接管,至此,原麻贯盐场归属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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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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