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6 16:30:10 332 人看过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劳死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已经有了侵权事实,就是劳动者已经死亡。其次,用人单位实施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且第四十一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的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是法律规定的最长的劳动时间限制,这是劳动者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度,只要超过这个度,无论如何,都构成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是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侵权行为。

但在已有的过劳死案例中,劳动者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这个度,已经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

再次,用人单位的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要求与劳动者的过劳死亡之间存在莫大的因果关系。最后,用人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超负荷劳动具有主观故意,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过劳死也属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是工伤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但用人单位侵犯的并非劳动者的生命权或者身体权,而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剥夺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只具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过失,并造成了劳动者过劳死亡的后果。

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紧密相连,劳动者需要休息,休息是劳动者进行永续劳动的必要条件。休假是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超时间超强度加班加点,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又不安排劳动都休假,使劳动者永远处于疲惫的状态,亚健康情形严重,一旦发生劳动者过劳死的情形,就应该按用人单位侵权来处理,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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