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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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5-23
执行日期:1997-7-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二条中“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九)项行为或者经营者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搭售商品的”。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六)项行为或者不标明价格而高价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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