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排除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6 20:51:25 189 人看过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有的申请人不清楚所要从事的活动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2、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申请人向无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申请行为无效,被申请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受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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