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中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及《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1]6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范围。包括大庆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民办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资助对象。高中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先资助对象:
(一)孤残学生;
(二)烈士子女;
(三)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
(六)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第四条资助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资助标准。根据我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具体情况,将我市普通高中助学金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标准,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具体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每生每学年3000元资助标准: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每生每学年2000元资助标准: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3、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中有残疾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由于患有重特大疾病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社区、街道、居委会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每生每学年1000元资助标准。
第六条申报材料。首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提交《大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的相关证明;
(二)农村和城镇低保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和少数民族有关材料等;
第七条申请、审核、评定。高中助学金本着学生自愿申请,学校、班级两级评审审定的原则进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在收到学生提交《大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享受3000元、2000元资助标准的学生必须经过学校评审小组行文举荐。提出的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大庆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学校将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认无误后,递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协同资助中心组织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资助名单填报“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备案,同时将资助工作总结,包括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等情况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助学金的发放。各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发放到本人手中。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财政、银行将高中助学金按学期打入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中,各部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的助学金。
第九条资金匹配。高中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及市(县)分级负担。省、市(县)分担比例确定为:省级财政30%,市(县)分担70%。
第十条管理与监督。大庆市贫困生资助管理中心(简称“助学中心“)负责我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校贫困生资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填报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建立专门的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报表、申报材料、受理结果等助学金相关的凭证及工作情况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二)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及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三)普通高中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四)民办普通高中受助资格和资助比例由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六)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要加强高中助学金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高中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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