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14:07 76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在这个法律法规当中明确的规定了在试用期也是需要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具体表现,在在劳动者公司方面是不能够低于合同当中所约定的80%。

相关内容拓展

1、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对于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

(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它情形。

4、当事人申诉的,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应向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

5、当事人应当认真制作申诉书。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打印件,确实没有条件提交打印件的,也可以提交手写件。申诉书应当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方便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

6、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申诉案后,移交本单位的民行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除必要的材料复印费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7、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配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干警收集、调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对证人、鉴定人等打击报复,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向法院进行申诉,需要携带的材料和相关的程序当地法院有明确的要求,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即可。申诉一般是在案件已经进行了审理但是当事人其中一方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是但是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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