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后果
承担或接受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不上诉,并拒绝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被处罚人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内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
二、行政机关在应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需要行政机关就该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积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如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很多时候即使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确凿证据,但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提供,导致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二)提供证据不全面、不规范。从近年行政诉讼案件来看,出庭应诉人员对行政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法律专业知识不熟悉,是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原告大都聘请了律师,而行政机关应诉人员的应诉能力相比专业律师就显不足。在诉讼过程中就出现应诉的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难以被法院采信。
(三)法庭答辩没有说服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对行政诉讼程序不熟悉,不了解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及顺序,法庭答辩时,经常因准备不充分而无所适从,答辩内容颠倒重复,答辩意见不专业,在与案件无关的方面陈述过多,于案件的审理无益;提交的证据不够条理,如没有列证据目录,证据未编号,法庭答辩时无法说明证据的证明内容等,使提交的证据缺乏规范性和证明力。
三、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及应诉方面的司法建议
(一)转变观念,积极应诉。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也呈增长之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并非都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论事实是否如此,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作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应认清并适应这种新情况,转变观念,引起重视,积极应诉,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并出庭答辩,争取妥善解决问题。若因怠于应诉而导致败诉,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影响到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虽然笔者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政府确定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实践中不少行政首长由于主客观种种原因不愿意出庭。
(二)增强程序意识及证据意识。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必备要件。要进一步规范使用行政文书,如权利义务告知书、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记录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书面材料,使行政行为制度化、程序化,防止遗漏,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程序问题而影响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强化证据意识。行政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在履行行政活动中主动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本身也是一种保护,能有效避免行政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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