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哪些情况是不予受理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23 14:50:22 63 人看过

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哪些情况是不予受理的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且经过告知,也没有补正材料的;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

3.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4.无明确用人单位的;

5.劳动者超龄的;

6.所受的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提供材料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可以自行搜集,这也是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利益,避免某些单位偷奸耍滑。工伤职工应自受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时需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记录等);

3.医疗诊断证明(向就医的医疗机构索要)材料。

以上材料工伤职工自行搜集即可,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提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不满意的工伤认定应该如何处理

不服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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