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犯罪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7:21:46 336 人看过

【裁判要旨】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情】

公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基公司)。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被告单位安基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00万元,股东是2家单位和16名自然人。被告人郑戈担任安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持股比例为44%。

安基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艾滋病药物研发。2001年12月,为筹集研发资金,郑戈提议经股东会集体同意后,委托中介公司及个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转让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此后直到2007年8月期间,郑戈负责联系并先后委托上海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成投资实业公司、王存国、周震平、黄浩等个人,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谎称安基公司短期内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并能获取高额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郑戈及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郑戈和中介人员商定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4元不等,安基公司与受让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若3年内不能上市则回购股权),并发放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和收款收据。

经审计,安基公司向社会公众260余人发行股票计322万股,筹集资金人民币1109万余元,其中有157人在股权托管中心托管,被列入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安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代理费。

安基公司成立后,一直处于艾滋病药物研发阶段,没有任何生产和销售行为。案发后不能回购股票或退还钱款,土地及房产被查封。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一,转让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直都有限制性规定。1998年到2002年为严令禁止;2003年到2006年期间,除允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以外,禁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自2006年起,对转让的方式作出限制性规定。本案中,从2001年至2007年8月,安基公司及郑戈转让股权的行为,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转让股权行为就是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本案中,安基公司发放给受让人的自然人股东缴款凭证卡中,记载有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码、股本总额、编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符合股票的特征和要件。简言之,受让人购买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此,安基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发行股票。

第三,到股权托管中心托管不影响本案定性。刑法应当着重考察犯罪行为的本质内容。本案中,到托管中心登记的157人和未登记的100余人,他们购买股权的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到托管中心托管并报工商部门备案,仅从形式上将部分受让人列为公司股东,但实质上,这部分人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受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股权托管作为一种表面形式,不能掩盖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亦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第四,转让股权行为依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追诉。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转让股权获取资金1109万余元,且案发后不能退还钱款,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这些均符合擅自发行股票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被告单位安基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戈系安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持(2008)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对郑戈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判决于2009年10月5日生效。

案件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有贷款的公司可以去做股权转让吗

视情况而定。公司资产独立,所以公司的贷款并不是股东的贷款,有贷款并不影响股权转让,除非贷款合同中有限制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条款。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至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至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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