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函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2:10:19 93 人看过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否附条件,《民法典》对此也未明确。解除权属形成权,而形成权一般不得附有条件。正常情形下,如发送解除通知,一般会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相对人合同自见函之日起解除,所收投资款应予退还并支付违约金等。此种通知明确,不附加任何条件,无任何确定性。相对人对通知方的意思表示受领后,对通知方的意思能完全了解。对双方关系的现状走向也是明晰的,要么接受解除通知,合同自见函之日解除;或者对解除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在案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送解约通知函,该函通知内容具有非典型性。

一、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解除函范本

我司要求在本函发出之日起五日内解除联合投资合同。原则上,合同解除后,我司无需再履行包括送审义务在内的合同义务,但考虑到本片的商业前景,我司本着善意的态度,愿意与贵司达成解除协议,在贵司承诺于签署解除协议时立刻支付我司已付投资款、投资收益并赔偿我司滞纳金的前提下,我司愿意考虑配合贵司完成我司的相关退出手续。同时,为避免双方的争议造成更大的损失,请贵司积极考虑我司上述建议,并在本函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过签署解除协议友好解决争议,投资合同应自动解除。

所谓解除意思表示附条件,是指解除方向相对方作出了解除合同的表示,但同时将该表示的生效附加了某种条件,在某种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表示才会生效,如欠缺该条件,解除表示并不生效。因为条件具有不确定性,是否成就并不可控,也难以准确预测,所以,解除如附条件,也将具有不确定性。解除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仅凭单方意志便可决定法律关系走向的权利。从情理上讲,形成权不该附条件,否则将使交易关系变得不确定,这与形成权的设立初衷相悖。故此,解除的意思表示通常也不得附有条件,但并非绝对,当视具体案情与效果而论。如果解除的意思表示虽然附有条件,也给交易关系带来了不确定性,但对意思表示相对人而言,所附条件对其利益不生损害,特殊情形下甚至对其有利,则所附条件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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